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富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富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富傑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 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 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 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 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 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 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即應 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 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 法,予以駁回,此有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 可以參考。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 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 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 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 ,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 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 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
拘束。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在案,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為本院113年度 投簡字第141號判決,是本院自有管轄權。本件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交 簡字第25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投簡字第141號判決判處3月 、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 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 界限之拘束;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依 上開說明,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 裁判,既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能以此而認本件聲請為不 合法。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 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 ,認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確屬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本件所犯各罪之罪質、法律目 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暨 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 遞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兼衡罪責相當及 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另本院函請受刑人於函到7日內針對 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表示意見,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 詞回覆(見本院卷第29、45、47頁),應認其放棄陳述意見 之權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欣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附表:
受刑人曹富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竊盜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09/29 110/09/26 110/09/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2653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76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76號 最 後事 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2547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141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141號 判 決日 期 110/11/29 113/04/30 113/04/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2547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141號 113年度投簡字第141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01/12 113/06/21 113/06/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67號(已執畢)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94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94號 編號2、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