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雨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雨霖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蔡雨霖於民國109年6月至110年2月農曆春節前某時,受久久 峰公司有限公司(下稱久久峰公司)之再承攬人張育欽雇用 ,在南投縣草屯鎮某民宅(承攬人「未完成工作室」,代表 人:翁淑貌)施作緬甸柚木地板(下稱柚木地板)。蔡雨霖 明知柚木為久久峰公司所有之物,僅作為鋪設在承攬工程地 點所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竊取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板材。
二、蔡雨霖復於000年0月間,受久久峰公司之再承攬人潘秋平雇 用,在臺北市○○區○○路00巷0號施作柚木地板。蔡雨霖明知 柚木為久久峰公司所有之物,僅作為鋪設在承攬工程地點所 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竊取如附表 編號2所示之板材。
三、嗣蔡雨霖於000年0月間某時,將竊得如附表編號1及2之部分 板材載運至南投縣○○鎮○○路000號倉庫堆放,後又因積欠何 政鴻債務將部分板材抵債,何政鴻將上開板材搬運至南投縣 ○○鎮○○路000號之際,發覺該等板材印有「久久峰」字樣, 發覺有異,經聯繫久久峰公司代表人之配偶曾耀民後,久久 峰公司始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證據能力的說明:
本判決下列用以認定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未經檢察官、被 告蔡雨霖對證據能力有所爭執(本院卷第31、73至75頁), 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之取得或作成,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適當,均有證據能力;非供述
證據部分,因無證據證明係違法取得或有應排除其證據能力 之情形,亦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犯罪事實一所示之時受張育欽之雇用,在 南投縣草屯鎮某民宅施作柚木地板;於犯罪事實二所示之時 曾在臺北市○○區○○路00巷0號施作柚木地板之事實,惟否認 有何竊盜之犯行,並稱:㈠告訴人每批的料都不一樣,我拿 那幾箱也沒有意義;㈡是最近有糾紛,我才突然被告;㈢東西 我沒有載去草溪路943號倉庫放置等語置辯。然查: ㈠證人張育欽即被告之僱用人於偵查時證稱:「於109年承攬『 未完成工作室』之柚木地板工程時,施作工程的人員只有我 跟被告,被告從一開始就參與施工,快完工前才退出,在10 9年12月有發現材料不夠用,我就通知公司的窗口說有材料 短缺情事,久久峰為了工作完成還是有將材料補過來。」( 他字卷第74至76頁),復有久久峰公司109年12月25日施作 請款單、緬甸柚木5吋300條板材照片2張(他字卷第89至91 頁)附卷可參,進而可以得知,於犯罪事實一所示之時間、 地點,被告確實受證人張育欽之雇用施作未完成工作室之柚 木地板工程並使用久久峰公司所提供之柚木地板,施工之人 員僅有被告及張育欽2人,且柚木地板之數量因張育欽發現 短缺而向久久峰公司反映之事實,先堪認定。
㈡證人潘秋平即被告之僱用人於偵查時證稱:「於000年0月間 久久峰公司請我鋪設柚木地板,被告是久久峰公司派來支援 的臨時工,作了約10天,被告退出後快完工前,發現少30坪 的板材,我就告知久久峰公司的老闆,然而還是有把板材補 齊。當時我跟被告住在施工大樓內,但被告有時候要去台中 買檳榔,他跑回去三、四次。」(他字卷第76頁)亦有久久 峰公司109年3月9日施工確認單、緬甸柚木4吋6分板材照片2 張(他字卷第93至95頁)附卷可考,由此可以得知,於犯罪 事實二所示之時間、地點,被告確實受證人潘秋平之雇用施 作久久峰公司之柚木地板工程,且柚木地板有短缺之事實, 亦堪認定。
㈢證人何政鴻於偵查時證稱:「被告之前在109年至000年0月間 會一直來我家(草屯鎮草溪路943號),那時被告沒有工作 ,我就建議他回去久久峰公司工作,並且自己購買器具讓他 工作,因為他都早上六點、七點出門,凌晨又來我家,所以 我就給他我草溪路倉庫的遙控器讓他自由進出,沒有想到後 來倉庫內有這麼多的板材。」(他字卷第77頁)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在943號倉庫那邊被告把柚木地板全部搬到那邊 ,他本來是要拿回去,他欠我錢,所以人家就跟他東西不可
以拿,欠我的錢就從這裡抵掉。」「(檢察官問:這些東西 擺在943號倉庫,既然那麼多人來來去去,怎麼判斷是被告 放在那裡?)我周遭的朋友只有他在做地板。(檢察官問: 但是那裡任何人都可以出入?)只有被告有鑰匙,只有他有 遙控器,他就在我那裡吃喝。」(本院卷第69頁)也就是說 ,被告不僅有證人何政鴻的943號倉庫的鑰匙,更可以在943 倉庫自由進出,於此同時受雇於證人張育欽、潘秋平施作上 開之柚木地板工程。
㈣尤其,證人何政鴻於審理時證稱:「(審判長問:有沒有可 能是其他人放的?)不可能,因為我沒有買過,我都買SPC 比較多,我認識的人沒有人做地板。」(本院卷第71頁)復 有證人曾耀民即久久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警詢時證稱:「 何政鴻沒有跟我買過緬甸柚木地板,緬甸柚木地板施工比較 複雜,何政鴻沒有這方面的技術,所以不會跟我買這種地板 。」(他字卷第105頁),亦有久久峰公司所提供之何政鴻 訂貨明細表(他字卷第97至99頁)在卷可考。由此可知,證 人何政鴻因欠缺施作能力及技術並未曾向久久峰公司購買過 任何柚木地板,更何況何政鴻並未參與施作上述被告施作之 任何一項地板工程。客觀而言,何政鴻應無管道取得與本案 遭竊相同製造日期及材質之柚木地板,是足以認定上開施作 地板工程所短缺之柚木地板應與置放在943倉庫內的柚木地 板相同,且並無可能是倉庫所有人即證人何政鴻所有或其他 人所有,而應係由被告所放置甚明。
㈤復觀證人何政鴻於偵查時之證述:「被告在外面欠錢,被告 請我幫他還錢,被告要拿放在倉庫裡的板材來抵押,我就答 應幫他還錢。被告要將板材當作擔保品。」(他字卷第77頁 );於審理時證稱:「被告叫他朋友(黃小四)出來講說每 個月要還多少,被告說我那邊還有他的地板,他要全部拿走 ,人家就跟他說他欠我那麼多錢,就拿這些地板抵債。」( 本院卷第71頁)證人何政鴻之證述並無前後不一或相互矛盾 之瑕疵,尤有甚者,本案係因證人何政鴻告知曾耀民其倉庫 內有久久峰公司板材方東窗事發,久久峰公司乃委請律師提 起刑事告訴,依證人何政鴻前開所證,被告充其量只與何政 鴻之間有債務關係,並無其他仇怨可言,而查獲之板材既為 抵債或做為債務擔保,何政鴻在久久峰公司尚不知情的狀態 下,並無主動告知上情,故為損人不利己作為之必要,因此 證人何政鴻此部分所證至堪採信。也就是說,被告自始主觀 上已有排除原權利人對於本案柚木地板之支配而以所有人或 有權使用人地位自居之心態,否則被告不會拿本案之柚木地 板拿來向何政鴻抵債,是被告基於不法所有意圖竊取柚木地
板並以所有人自居就本案柚木地板加以處分,足堪認定。 ㈥至被告所辯,皆與上開證人之證述相悖,且柚木地板之用途 與行竊之目的純屬動機抗辯,足認被告空言辯稱本案柚木地 板非其所竊,不足採信。
㈦被告雖聲請傳喚翁淑貌到庭作證(本院卷第76頁),欲證實 施作柚木地板的損耗量過大等情,惟耗損量過大與被告本案 竊盜犯行並無因果關係,且若施作工程過程中耗損量過大, 亦根本不會有柚木地板「完整」、「多量」的出現在本案之 943號倉庫而被查獲,是本院認無調查之必要。 ㈧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三、論罪:
㈠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
㈡被告此2次犯行之時間、地點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四、科刑:
本院審酌:⑴被告前無故意犯罪被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紀錄 ;⑵被告年值青壯,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利用施工之際 竊取久久峰公司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犯罪動機與手段尚稱平 和、告訴人久久峰公司所受損害各如附表所示;⑶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自陳國中畢業、從事地板工程、月收入約新臺幣( 下同)3萬多元、每個月要給父親及在三峽讀書的女兒各1萬 元(本院卷第7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參被告所犯各罪,犯罪手段 與態樣相同,同為侵害財產法益,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之說明:
被告本案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品皆為其犯罪所得 ,且未扣案,尚未經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詣峰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淑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及金額 備註 1 緬甸柚木 (浮雕紋) 30箱 每箱新臺幣2,500元 規格:150mm×14mm×3尺、每箱12支 生產日期:108年1月8日、109年10月13日 2 緬甸柚木 (UV漆) 60箱 每箱新臺幣6,000元 規格:4吋×6分×1150m/m、每箱11支 生產日期:11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