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13年度,113號
TTEV,113,東小,113,2024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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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小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凱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東簡易庭於民國11
3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60,702元(計算式:本金43,186元+計算至起
訴前一日之利息17,516元=60,70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
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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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