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司簡調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郭怜君
代 理 人 陳泰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柏元間請求設置管線事件聲請調解,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請求設置管線事件聲請調解,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113年5月25日通知雙方,訂000年0月00日下午 3 時進行調解程序,相對人於同年月28日由其母收受通知,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相對人未實際到庭調解,足認相對 人並無調解意願,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