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3年度,430號
TNEV,113,南簡補,430,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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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30號
原 告 陳海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海成等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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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