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93號
原 告 周莉雯
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亦龍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