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67號
原 告 王紅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顓瑋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內如附圖標示詹彥玲房間騰空返還予原
告。而系爭房屋起訴時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195,200元,
面積70平方公尺,詹彥玲房間寬3.3公尺、長5.9公尺,面積19.4
7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293元(計算式:195
,200×19.47/70=54,293,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