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3年度,334號
TNEV,113,南簡補,334,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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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34號
原 告 許坤祥


林水李


陳昱伶

陳冠勳


兼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坤祥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
㈠原告許坤祥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5,60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
林水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114,7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31,888元。
陳昱伶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20,800元。
陳冠勳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617,8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26,938元。
茲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
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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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