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889號
原 告 林志強
上列原告對被告亞帝飯店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 年度司促字第5905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尚應補繳15,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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