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696號
TNEV,113,南簡,696,20240902,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696號
上 訴 人 陳朝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湘鈺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
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
訴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被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見調
解卷第18頁),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稱詐欺犯罪,
故應不適用同條例第54條規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