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511號
TNEV,113,南簡,511,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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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511號
原 告 吳伯霖津合利彩券行


訴訟代理人 陳津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曉曄(原名張梓曄、朱怡鈞)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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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