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1392號
TNEV,113,南簡,1392,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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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392號
原 告 許元鴻
被 告 陳鴻誠


李玟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鴻誠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 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未具體表明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事項),其起訴不 合於程式,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 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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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