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1365號
TNEV,113,南簡,1365,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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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365號
原 告 陳安
上列原告陳安蜜與被告林宏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
就被告對原告辛安淣(ANIL SINGH)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共同向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202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49號裁定移送前來。惟因
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
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
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
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參見最高法院60年臺上字第63
3號判例要旨)。是倘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
之損害,非屬刑事判決所認定係因犯罪事實而生者,該部分仍應
繳納裁判費。又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旨在保護被害人身體健康
等個人法益,故本件因被告之傷害行為所受身體、健康等權利侵
害所生損害,屬因犯罪事實所生之直接損害,而得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為請求。查陳安蜜係辛安淣(ANIL SINGH)之配偶,其主
張因身分法益受有侵害而生損害(如精神慰撫金),非屬因犯罪事
實所生之直接損害,縱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仍不屬得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是陳安蜜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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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