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1334號
TNEV,113,南簡,1334,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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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334號
原 告 吳林珊
被 告 林錦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戶籍地係在苗栗縣頭份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又被告於報案時記載其現住地址除上 開苗栗縣戶籍地外,亦記載高雄市○○區○○路00○00號,有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可佐 。原告之起訴狀記載其以被告於高雄市燕巢區駕車碰撞其駕 駛車輛致其受有損害為由提起本件訴訟,依前揭規定,原告 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及本件侵權行為地均非屬本院管轄, 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衡酌證據調 查便利性及訴訟法上以原就被之原則,認本件應由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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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