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南簡字第108號原 告 陳逸璇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被 告 呂冠毅 訴訟代理人 葉特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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