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3年度,355號
TNEV,113,南小補,355,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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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35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王志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金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萬8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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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