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682號
TNEV,113,南小,682,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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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68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李禹靚
被 告 徐成茂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68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
3年9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簡易
第三十一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72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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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