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1333號
TNEV,113,南小,1333,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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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1333號
原 告 林秀珍
被 告 郭倡宏(原名郭志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其匯款時不慎輸入錯誤帳號,致匯入 新臺幣(下同)20,000元至被告帳戶內,爰依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20,000元,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 北市三重區車路頭街,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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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