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3年度,1216號
TNEV,113,南小,1216,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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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216號
原 告 張宛庭
被 告 陳星麟設新竹市○區○○路00○0號(新竹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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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