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南小字第1150號
原 告 陳寶釵
被 告 蔡森源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南小字第11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2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林政良
通 譯 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550元,及自民國113 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政良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