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小字,113年度,18號
TNEV,113,南勞小,18,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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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勞小字第18號
原 告 羅嘉家
被 告 穩盈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仁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及資遣費計新臺幣(下同)90,1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
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
,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暫繳第一審裁
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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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盈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