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848號
原 告 許桂菁
被 告 邱英男
邱英輝
張邱素珠
邱素惠
邱素英
邱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邱韻如」之記載,應更正為「邱如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