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49號
上訴人即被告 王誌徽
阮素珍
王僑興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楊慧燕、
黃俊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100元(即原審判決金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22,73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