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
上 訴 人 宋文墨
盧茂雄
宋太平
顏金雲即曾玉久之繼承人
曾威昇即曾玉久之繼承人
曾炳崑即曾玉久之繼承人
曾雅玲即曾玉久之繼承人
曾龍山
曾文振
許智偉
許志賓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姜桂琴等1
7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事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004元【請求分割共有物之
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
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
故本件之上訴訟標的價額,以被上訴人即原告姜桂琴起訴時之訴
訟標的價額為準{計算式:20,200元(分割標的土地每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174.86平方公尺+104.35平方公尺)×2/24(
被上訴人即原告姜桂琴之應有部分比例)=470,004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