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救字,113年度,45號
TPBA,113,救,45,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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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救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林鴻襦
孫麗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113年
度訴字第111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 ,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 望者,不在此限。」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 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都市更新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10號,下稱本件訴訟),聲 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對於家族傳承之祖產 有特殊情感,自始反對拆除重建方案,亦未接獲相對人依都 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自行劃定更新單元 、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舉行聽證,擬具事業概要、或鑑定土 地建物價值等會議及會議紀錄通知,致無從及時提出本件都 市計畫核定程序違法、鄰地拍賣價值每坪新臺幣(下同)85 0萬元為本案更新前鑑定價值350萬元之2.4倍等情事,聲請 人已提出相關申訴、會議紀錄、陳情書等文件為憑,本件訴 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且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 ,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起之本件訴訟,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臺北分會審查,符合該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 准予法律扶助,有113年8月21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可稽(本院卷第27 、29頁)。是以,聲請人就本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尚難遽爾認其顯無 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虹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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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