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1年度訴字第350號
原 告 台灣福斯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奧迪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Rahil Ansari(安薩瑞)
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律師
康書懷律師
范皓柔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代 表 人 高寶華
訴訟代理人 何芳純
曾宛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
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並定113年11月21日上午9時5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
辯論程序。請原告以書狀說明:原告公司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
於110年2月8日作成「性騷擾案件不成立」之決議後,何時將決
議通知申訴人A女,又通知A女之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證明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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