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行執字第301號
債 權 人 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
代 表 人 莊敏典
訴訟代理人 謝宗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
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
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種
執行名義,第6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
各種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聲請人應補正所提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含完整
附件(如繼續執行紀錄表),另檢附由債務人二人所簽立之
志願書正本、保證書,及債務人陳寶玉表明自願接受強制執
行等相關書面到院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