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行政),簡字,113年度,109號
TPTA,113,簡,109,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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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109號
原 告 AD000-A111576(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AD000-A111576A(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原告因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
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二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應以原處分機關即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代表人:余麗貞
(主任委員)為被告,原告起訴狀誤列被告為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請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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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