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稅簡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曾繁祺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被 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姚世昌
訴訟代理人 曾韻蓉
參 加 人 邱品涵
李室呈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4時3
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達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