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行政),地聲字,113年度,18號
TPTA,113,地聲,18,20240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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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聲字第18號
抗 告 人 劉民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
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032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6月26日本院113年度地聲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 1項第3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 國113年7月18日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13年8月1日寄存於基隆新民郵局,並經抗告人於1 13年8月2日具領,有送達證書及郵件掛號查詢在卷可稽。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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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