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887號
原 告 尤奕翔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狀載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北市
裁催字第00-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轉送行政訴訟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
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
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 條之3第1項規定,
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應補正「原告」:尤奕翔。
㈡應補正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蘇福智(所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