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2616號
TPTA,113,交,2616,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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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616號
原 告 呂學毅


羅田芳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
民國113年8月16日北監玉裁字第45-QQ0000000號、同年月9日北
監花裁自第45-QQ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
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第58條規定,應補正被告
代表人:黃「鈴」婷;原告「羅田芳」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
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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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