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231號
原 告 楊士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中
華民國113年7月26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ZIB487821、25-ZIB4878
2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
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
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
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
理所,代表人:江澍人(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