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2205號
TPTA,113,交,2205,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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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205號
原 告 蘇嘉豪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
,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第237條之3
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
㈠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代表
人之姓名。
㈡陳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
書影本。如以舉發通知單為訴訟標的,並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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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