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3年度,1851號
TPTA,113,交,1851,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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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851號
原 告 台欣交通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詹方秀戀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13年6月1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AC17248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
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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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欣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