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行政),簡字,112年度,377號
TPTA,112,簡,377,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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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377號
原 告 陳禾順
胡佑嘉
潘德興
許貴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禹辰律師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
訴訟代理人 倪嘉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
112年10月16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20006939號訴願決定(原處分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3月13日普墊字第11260029900號處分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給付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件,不服勞動部民國112年10月16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20006939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被告112年3月13日普墊字第11260029900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雖本院前於113年8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惟因本件爭訟應適用之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甫於113年8月26日修正,未及使兩造辯論,本院認有調查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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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