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紀璟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邱泰源
上列當事人間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
26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8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