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0號
上 訴 人 宋柏誼
宋家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建興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80號遷讓房
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687,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