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69號
原 告 洪大衛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記燒腊店即蔡源澤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