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2055號
TPEV,113,北補,2055,202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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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55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 理 人 丁鈺
複代理 人 吳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尚喆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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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