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951號
原 告 徐雅鳳
上列原告徐雅鳳因與被告邱裕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