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946號
原 告 楊紹榮
潘麗雪
薛雅耕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2,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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