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1945號
TPEV,113,北補,1945,202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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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945號
原 告 王乃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櫻瑜間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4萬6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
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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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