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1926號
TPEV,113,北補,1926,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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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926號
原 告 林李玉子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孫羽力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奇榮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8,97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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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