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1899號
TPEV,113,北補,1899,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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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899號
原 告 陳永順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詠慶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萬元(165萬元
+184萬元=3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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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