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1894號
TPEV,113,北補,1894,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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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894號
原 告 許銘桂

訴訟代理人 王振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繁汪詩傑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柒
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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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