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1862號
TPEV,113,北補,1862,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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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86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洪偉翔、台翊
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
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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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