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3年度,1773號
TPEV,113,北補,1773,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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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773號
原 告 張士行

訴訟代理人 陳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祐安潘政香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33萬3040元,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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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