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13年度,286號
TPEV,113,北簡聲,286,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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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簡平和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故停止執行之聲請自以聲請人 已合法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 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為必要,倘不符合前開要件,法院即 無由准許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3 年度北簡字第7982號),因聲請人未於期限內補繳裁判費, 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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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