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9562號
TPEV,113,北簡,9562,202409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562號
原 告 徐迪
被 告 李欣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