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北簡字第9562號原 告 徐迪 被 告 李欣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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